| 法律常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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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残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不满十四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都应当负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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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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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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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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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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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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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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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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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兵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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