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临时工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招用临时工的原则和用工岗位

 (一)     招用临时工,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范围需要、工作性质允许的原则。

 (二)  用工岗位

    临时用工岗位:技术工作岗位主要为司机、打字员等,普通工作岗位主要为后勤服务,特殊岗位由有关部门报请校领导研究确定。

  二、   聘用临时工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或合法居住证件的,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件程度,遵纪守法,无劣迹。                             

    (二)技术工人岗位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或技术等级证明。特殊岗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并具备

干好特殊岗位工作的条件。

  三、 招用程序

(一)    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临时工的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办公室提出用人计划,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及待遇等,经办公室审核报经校领导批准后,下达临时用工招聘计划,用人单位按核定计划招聘。

(二)    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本人填写《临时用工审批表》,并提交个人身份证、身体健康证明,技术工需要提交有关上岗证件。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考核面试后,报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三)   实行临时工试用期制。试用期可根据使用期限长短或工种不同,分为1个月、3个月和6个月。

 (四)   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个人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报办公室备案一份)。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季节工3-6个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用人单位在对临时人员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表现,可与临时人员协商续签用工合同。

  四、  临时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工的工资实行按岗取酬、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根据各岗位工作繁简程度、实行工作数量、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工资数额。

(二)新招用的临时工,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月工资的80%。

    (三)临时工的工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按照我校规定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四)年终用人单位要对临时工进行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的,如工作需要,本人同意,可续签临时工劳动合同。连续聘用的临时工,从续签劳动合同的次月起,月工资增补10元。

    (五)如特殊情况,临时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校领导批准,办公室及各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临时工的工资标准。

     (六)临时工不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七)用人单位不负担临时工疾病医疗费及意外伤害责任。

    (八)临时工的病(事)假按月累计计算,累计不足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请假满一天以上者(含一天)按日工资额扣发工资。

  五、临时工的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

3、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和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一)临时工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报办公室,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对临时工的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六、临时工的管理

各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 严格按工作所需,设立临时工岗位,每个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人部门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要与临时工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年底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进行奖惩。

( 三 )要加强对现有临时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临时工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四)临时工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七、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广播电视大学所有临时性用工部门。

2、本办法未涉及事宜,依据临时工劳动合同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原有规定不同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